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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志纯与方家英、王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纯,方家英,王国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660号申请人:范志纯,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家英,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国婷,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志纯诉被申请人方家英、王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家英、王国婷价值人民币7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家英、王国婷存款人民币7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有隐藏、变卖、转移、毁损等该财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