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福英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福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73号罪犯唐福英,女,1948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福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唐福英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福英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福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因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福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