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穆仕孝、陈历兰、向海英、穆雨欣、穆宇豪申请执行钱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仕孝,陈历兰,向海英,穆雨欣,穆宇豪,钱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56号申请执行人:穆仕孝,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xx镇xx村xxx组。申请执行人:陈历兰,女,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xx镇xx村xxx组。申请执行人:向海英,女,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xx镇xx村xxx组。申请执行人:穆雨欣,女,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xx镇xx村xxx组。申请执行人:穆宇豪,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xx镇xx村xxx组。申请执行人暨穆雨欣、穆宇豪的法定代理人:向海英,女,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xx镇xx村xxx组。被执行人:钱小刚,男,哈尼族,居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xx乡x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穆仕孝、陈历兰、向海英、穆雨欣、穆宇豪与钱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小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钱小刚故意躲避本院的执行,现下落不明。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穆仕孝、陈历兰、向海英、穆雨欣、穆宇豪同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穆仕孝、陈历兰、向海英、穆雨欣、穆宇豪的债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