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霍红旭、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霍红旭,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224号原告:赵明,男,汉族。被告:霍红旭,男,汉族。被告:施维,男,汉族。原告赵明与被告霍红旭、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明负担。审判员 魏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