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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霍红旭、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霍红旭,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224号原告:赵明,男,汉族。被告:霍红旭,男,汉族。被告:施维,男,汉族。原告赵明与被告霍红旭、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明负担。审判员 魏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