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5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包宏伟与孙绍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宏伟,孙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财保28号申请人:包宏伟,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孙绍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人包宏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绍伟名下位于陈巴尔虎旗房屋(房权证号:陈房权证巴镇字第XX**号)予以保全,保全房屋价款为5万元。申请人包宏伟已投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宏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绍伟名下位于陈巴尔虎旗的房屋(房权证号:陈房权证巴镇字第XX**号)。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包宏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沃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