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145号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977。法定代表人:周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三男,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三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被告将结欠物业费已缴纳,双方间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轶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