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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盛宏达机电有限公司诉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盛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盛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硕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王士芬,该公司经理。成都市盛宏达机电有限公司诉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机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川06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多时,公司财产涉及抵押且已被我院及其他法院全部查封,现暂时无法启动处置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民终5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大伟审判员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