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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素凤、段悦容与曾维军、谢代芬、绵阳市迎新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凤,段悦容,曾维军,谢代芬,绵阳市迎新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素凤申请执行人:段悦容被执行人:曾维军被执行人:谢代芬被执行人:绵阳市迎新化工厂申请执行人陈素凤、段悦容与被执行人曾维军、谢代芬、绵阳市迎新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资金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曾维军名下房产设立有抵押登记,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对以上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