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吉阳、徐海丽、张胜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恢357-号张吉阳、徐海丽、张胜春:申请执行人张吉阳、徐海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张胜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