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平卫、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卫,梁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朱平卫,男,土家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梁国强,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平卫与被执行人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被执行人梁国强分期履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