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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公雪健与高辉、刘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雪健,高辉,刘本伟,李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366号之二原告:公雪健,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本伟,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李建强,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公雪健与被告高辉、刘本伟、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本伟所有的鲁Q×××××(保全价值30万元)、李建强所有的鲁Q×××××号车(保全价值30万元)各一辆,并向本院提供刘士慧所有的房产一套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本伟所有的鲁Q×××××、李建强所有的鲁Q×××××号车各一辆;二、冻结被告刘本伟、李建强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可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