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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李海、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海,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霞,女,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李海、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江宁民初字第396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海、赵霞欠原告李平借款本金105万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25万元;余款25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李平负担1100元,由李海、赵霞负担6025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海、赵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海、赵霞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一、执行人李海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房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房屋已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其名下苏A×××××大众汽车、苏A×××××桑塔纳牌汽车、苏A×××××丰田牌轿车、苏A×××××大众汽车均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二、被执行人赵霞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秦淮新河以南,上元大街以北××室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其名下苏A×××××思迪牌轿车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海、赵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