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1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晓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360—2号被执行人:陈晓辉,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晓辉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现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执行员 张炳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