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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道峰与谭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峰,谭荣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2535号原告:陈道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谭荣德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陈道峰与被告谭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健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谭荣德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荣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道峰以被告谭荣德未归还借款本息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谭荣德立即归还原告陈道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15年5月22日起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谭荣德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请为:一、判令被告谭荣德立即归还原告陈道峰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谭荣德承担。被告谭荣德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因被告谭荣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2日,被告谭荣德提出向原告陈道峰借款20000元的请求,原告于当日将上述借款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陈道峰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谭荣德,2015.5.22”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借款本息拖欠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荣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道峰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谭荣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叶健峰人民陪审员  贺加贝人民陪审员  李昌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