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单春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11号单春旺:你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刑终字第00154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定性错误、你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及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你申诉提出你没有组织行为,出国务工的工人持有商务签证,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理由,经查,你和原审被告人蔡玉干经商议后,由蔡玉干负责从国内招募工人24名,你安排他人替工人办理商务签证,使24名工人到蒙古国非法劳务。你的行为属于组织他人的行为。根据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你伙同蔡玉干组织他人以商务签证的名义出境非法劳务,属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原裁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正确的。关于你申诉提出你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经查,金色装饰公司承建了蒙古国乌兰巴托首都广场ICC工程的室内装修。你作为该公司的技术总监,无用工权,为工人违法办理签证也没有征得公司的同意,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超出了公司许可的范畴,是个人行为。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社会危害性较轻,无前科劣迹,有坦白、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原裁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属直接故意,原裁判根据你组织偷越国境的人数及有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并无不当。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