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向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王某,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向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某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湘0703执11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