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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洪远东、王岑冰、王军与衡阳市陆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远东,王岑冰,王军,衡阳市陆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515号原告:洪远东,男。原告:王岑冰,女。原告:王军,男。委托代理人:周伟,衡阳市衡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市陆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锦绣雁城16号。法定代表人:陆魁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第三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孝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远东、王岑冰、王军与被告衡阳市陆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远东、王岑冰、王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远东、王岑冰、王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远东、王岑冰、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洪远东、王岑冰、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罗 娜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