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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执字第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2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柴某某,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段某某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柴某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处有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账号62×××XX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卞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