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洁儿、被告人黄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被告人黄某与其家人黄某1、黄某2等人到英德市桥头镇科学研究所所有的收集圃山附近扫墓。扫墓期间,黄某等人在坟墓旁边燃放鞭炮,最后由黄某燃放的一个鞭炮弹向旁边的草丛,引燃山火,山火蔓延至桥头镇科学研究所收集圃山的山上,烧毁了收集圃山上种植的树木。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桥头镇科学研究所收集圃山过火林地总面积36亩。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英东派出所出具的《森林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认定如下:该起森林火灾现场位于桥头镇科学研究所收集圃山;起火点位置是黄某的奶奶的坟墓的左上方;起火类别是人为非生产性火源;起火原因是黄某用其自身带的绿色健辉牌打火机点燃线香再用线香点燃鞭炮球,鞭炮弹到坟墓左上方的杂草中引起森林火灾。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英东派出所出具的《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如下:黄某用其自身带的绿色健辉牌打火机点燃线香再用线香点燃鞭炮球,鞭炮弹到坟墓左上方的杂草中引起森林火灾,对火灾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案发时,黄某在现场参与扑火,后被英德市公安局英东派出所口头传唤,黄某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和过火林地权属人英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达成赔偿协议,黄某赔偿了14.8万元,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的打火机一只等物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金榜等五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对过火林地面的积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燃放鞭炮不慎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在火灾发生后,在现场积极参与救火,并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又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较为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在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后,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综合上述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立军人民陪审员  卢志娟人民陪审员  杨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