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方春英与张长才、王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英,张长才,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715号原告:方春英,女,1971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被告:张长才,1966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被告:王三女,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英诉被告张长才、王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长才、王三女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春英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春英撤回对被告张长才、王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方春英承担。审 判 员 徐俊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