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玉连、张克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连,张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连,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张克静,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克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玉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克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玉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