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世慧与徐举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慧,徐举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541号原告:朱世慧,女,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勇,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徐举才,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朱世慧与被告徐举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世慧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世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世慧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雨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