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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907魏贤华与邳州市彬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伤保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华,邳州市彬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贤华,女,1962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彬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法定代表人武恒杰,总经理。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邳劳人仲案字(2016)第95号仲裁裁决书:邳州市彬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魏贤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医疗费18701.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护理费110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鉴定费2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41391.30元。因被执行人邳州市彬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房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