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月亮与莫红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月亮,莫红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月亮,女,1969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莫红庆,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再审申请人王月亮因与被申请人莫红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民终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月亮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王月亮被被申请人莫红庆殴打致门牙脱落一颗。该修补牙齿费用已经民族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根据该意见作出了判决。但二审法院却作出”待后续治疗费用产生以后再行主张”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在实际损失产生后主张,也可以经过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后主张。二审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申请人牙齿的后续治疗费用经内蒙古民族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内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24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认为王月亮在通辽市常规进行烤瓷修复牙齿的费用范围约需人民币600-900元/颗;种植治疗牙齿的费用范围约需人民币8000-11000元/颗。上述鉴定意见书认为申请人修复治疗牙齿所需费用与治疗方案的选择、就诊的地区、医院的级别、使用材料的种类等均有关联,故该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数额并不明确。考虑到两种治疗方案费用相差较大及该后续治疗费用一审中未实际发生,故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申请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宜。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月亮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月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