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财保38号申请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宪成,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杭州东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应苗富。申请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3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3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