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怀勤与沈小荣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勤,男,1965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沈小荣(又名沈彦文),男,1989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怀勤与被执行人沈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小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怀勤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小荣向申请执行人王怀勤支付拖欠汽车配件款26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小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工作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沈小荣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案件款,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下剩案件义务。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怀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基本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