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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太平财险与王丰山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王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丰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丰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夏商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14406.32元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丰山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丰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