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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林与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彦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彦庆,杨苏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910号原告刘林,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红,董事长。被告宋彦庆,男,约30岁。被告杨苏华,女,约44岁。原告刘林诉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彦庆、杨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 判 长  贾红人民陪审员  王英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