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林与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彦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彦庆,杨苏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910号原告刘林,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红,董事长。被告宋彦庆,男,约30岁。被告杨苏华,女,约44岁。原告刘林诉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彦庆、杨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 判 长 贾红人民陪审员 王英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