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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788号原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延安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吕俊道,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饶丰收,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应为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本案被告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碧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