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莱州执字第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有虎与被执行人张向阳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有虎,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莱州执字第2397-1号申请执行人:曲有虎,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有虎与被执行人张向阳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向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