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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沈芹兰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沈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局长。被执行人沈芹兰,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新乐市石家庄村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起诉期限错误,拆除部分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与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审 判 员  赵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