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富士特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富士特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938号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淮北富士特铝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顺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建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富士特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7元,减半收取3393.50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人民陪审员  况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