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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宝新与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新,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778号原告:韩宝新,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善峰,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高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军,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章丘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副所长,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宝新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章丘建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宝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丘建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宝新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76029.0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7年3月19日早上6时30分左右骑自行车去公园晨练,骑至百脉泉公园东门西北角时,自行车前轮坠入环湖路泄洪沟上所安装的工型钢缝隙中,自行车前轮卡住,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入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章丘建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对原告所诉的因其自行车前轮坠入泄洪沟工型钢缝隙中将其前轮卡住致其受伤,被告不予认可。因被告作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排水、防汛、广场等基础设施论证、规划、可行性研究、建设、改造、验收、养护和维修等职能,事发路段的雨水收集设施是由原明水街道办事处改造,后交由被告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所改造、使用、管理至今,该设施符合室外排水设置规范的规定,已存在多年,并且整体完好并无任何破损和缺失。对原告诉称自行车卡入该缝隙被告认为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根据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所指定的自行车轮胎标准尺寸,16英寸以上的轮胎宽度均大于3.35厘米,而经被告实际测量,工型钢的缝隙为3厘米左右,如原告骑行的是标准化的自行车,是不可能掉入该缝隙,故被告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被告市政设施的设定,是根据章丘市人民政府章政办发2010(75号)文所界定的被告职责范围,是被告依法所行使的行政职权,且市政设施已完好使用多年,被告认为该市政设施并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造成人员及动物损害的可能。该市政设施的设定,与原告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原告所述属实,也是原告单方所发生的事故,从勘验事故地点市政设施来看,工型钢漏水设施的铺设并不在原告所诉的通往百脉泉东门的必经道路上,而是在东门区域外十字路口道路上铺设。原告是如何发生事故被告并不知情,对于其事故的发生应当负全部责任,与被告无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9日早上6时30分许,韩宝新骑自行车去公园晨练,骑至百脉泉公园东门路口西北角路面时,自行车前轮坠入道路上轻轨截水箅缝隙中卡死,韩宝新摔倒受伤昏迷。韩宝新伤后被120救护至章丘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7年4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24天,主要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其他诊断为鼻外伤、口腔粘膜撕脱伤、面部皮肤贯通伤、脑震荡、牙外伤、颈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韩宝新支付医疗费9297.16元。2017年5月31日,受韩宝新委托,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韩宝新伤残程度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宝新因交通事故致伤,牙外伤牙齿缺失并下颌骨部分缺损评定为玖级伤残;鼻外伤、面部皮肤贯通伤遗留鼻部瘢痕评定为拾级伤残。该伤误工期为伤后90日,护理期为伤后30日,需壹人护理;营养期为伤后60日。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医疗费用需壹万元人民币,误工期为30日,需壹人护理15日。牙齿缺失需行种植牙及烤瓷牙修复,总费用需柒万元人民币。”韩宝新支付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韩宝新的母亲王育梅系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秀水村民委员会居民,1944年10月12日出生,共育有子女三人。本院确认韩宝新因本次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为:医疗费9297.16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60686.9元、误工费11160元、护理费4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000元、二次手术费1万元、后续治疗费7万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另行直接确认赔偿数额。本院认为,从章丘建委提供的导致事故发生的轻轨截水箅照片可以看出,轻轨截水箅所呈现的缝隙宽窄不一。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陈述,本院并无证据表明韩宝新所骑行的自行车轮胎属特型窄轮胎,普通自行车轮胎坠入轻轨截水箅缝隙中卡死,应当予以认定涉案轻轨截水箅存在安全隐患。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章丘建委认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轻轨截水箅由其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所改造、使用、管理,轻轨截水箅存在安全隐患并致本案事故发生,章丘建委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韩宝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自行车的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轻轨截水箅相对于普通常见窨井来说,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更加使人难以提防,韩宝新在注意该安全隐患上无明显过错。涉案轻轨截水箅已使用多年,并未有类似本案情形的严重事故发生的记录,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意外性,韩宝新沿轻轨截水箅缝隙方向骑行选择路线不妥,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造成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系轻轨截水箅存在的不易被发现的安全隐患所致。本院酌定,由章丘建委对韩宝新所受到的损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宝新医疗费7437.73元、残疾赔偿金128549.52元、误工费8928元、护理费3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24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后续治疗费56000元、鉴定费1040元、交通费160元,共计216823.25元;二、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宝新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2720元,由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2176元,韩宝新负担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