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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黄某、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景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军审判员 :张志春审判员 :段久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