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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晓云与夏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晓云,夏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732号原告:肖晓云,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夏秋华,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晓云与被告夏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晓云撤回对被告夏秋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晓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