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与田双、邹永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田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人:张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明辉,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被执行人:田双,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与���执行人田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案件款19982.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0.12元,公告费600元。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以其与被执行人田双、邹永义、于海军、于德龙、色景祥自行协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撤回执行该案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福军审判员  周振国审判员  石银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