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尚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尚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尚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桥东办事处黄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3080485530。法定代表人:宋红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组织机构代码:682351261。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尚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162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4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