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金凤、赵明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金凤,赵明辉,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910号之一原告: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桥家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柳树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燕鹏,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亚,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金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赵明辉,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辉,经理。原告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凤、赵明辉、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93.6元,减半收取19096.8元,由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