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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伟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4刑初391号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绰号:陈伟伟,男,1990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16年9月3日被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永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公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郑永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陈伟在郫县郫筒镇一里阳光街一茶天地茶楼内,设置34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雇用王建军负责该赌场经营管理,雇用曹某、龙某在该赌场上下赌分。2016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查获赌博机34台,挡获参赌人员赖某、陈某某以及上分小工曹某、龙某,并从曹某处查获赌资人民币700元。2016年9月3日,被告人陈伟主动到郫县公安局郫筒派出所投案后被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4日,��告人陈伟在郫县红光镇渔塘坎1组33号其家中,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张某健、祁某辉、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民警挡获,并查获7袋共计重3.53克的甲基苯丙胺,1袋共计重0.8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支银白色自制手枪、一枚64式手枪弹。经鉴定,该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伟在开设赌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开设赌场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陈伟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发表,最后陈述时请���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伟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伟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伟虽然涉嫌三项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都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陈伟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陈某某、龙某、赖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证人之间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游戏设施认定书,毒��鉴定意见书,枪支鉴定意见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伟开设赌场,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伟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伟在其开设的赌场被查获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开设赌场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轻处罚。被告人陈伟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枪支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伟具有自首及如实供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伟因开设赌场被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枪支,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且毒品及枪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当场查获的赌博工具、赌资、枪支等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毒品、赌资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杨 蓉人民陪审员  刘孝平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