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653号原告王某,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医院退休职工,住甘泉县城内。被告贺某,男,现年58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怀禄负担。审判员 魏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