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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四季红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鲤城区四季红食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注册号:91510500204706718H。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鲤城区四季红食杂店,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上村芙蓉街***号,注册号:35052600185848。经营者:郑华国。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四季红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钰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