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富瑞与刘绍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富瑞,刘绍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588号之一原告:邱富瑞,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郭晋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存,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负责人:施亚东。委��诉讼代理人:陈卓,该公司员工。原告邱富瑞与被告刘绍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绍存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绍存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绍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富瑞撤回对被告刘绍存的起诉。审 判 长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