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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蒙秀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蒙秀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981号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金锣湾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7897920670。法定代表人:潘远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均,男,1963年10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贵州省荔波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蒙秀欢,女,汉族,现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被告蒙秀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全修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国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