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201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支付抚养费4000并支付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