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纯枚、张刘成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纯枚,张刘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纯枚,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刘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上诉人董纯枚因与被上诉人张刘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董纯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纯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纯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董纯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朝平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苗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