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顿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顿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顿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杜某某、顿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缑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