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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崇初与罗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初,罗建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827号原告:张崇初,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建煌,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张崇初与被告罗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崇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崇初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崇初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张崇初承担。审 判 员  巫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国斌书 记 员  吴 珊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