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崇初与罗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初,罗建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827号原告:张崇初,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建煌,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张崇初与被告罗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崇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崇初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崇初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张崇初承担。审 判 员 巫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国斌书 记 员 吴 珊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