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明昌与唐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昌,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昌,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波,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珍,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王明昌与唐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唐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唐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唐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