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梁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梁振,男,回族。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申请移送执行梁振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梁振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梁振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1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