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梁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梁振,男,回族。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申请移送执行梁振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梁振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梁振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1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