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伯华与熊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伯华,熊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437号原告胡伯华,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熊实文,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伯华诉被告熊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实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伯华撤回对被告熊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胡伯华负担。审判员 钟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丽